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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定位侦查是运用科技手段获取个人行踪记录的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通过技术定位侦查掌握个人在一段时期内的行踪信息。技术定位侦查大幅提升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引发公众对于隐私权受到不当侵犯的忧虑,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行踪记录是个人在公共空间的行动信息,技术定位侦查是否可能侵犯隐私权?如果可能构成隐私权干预,技术定位侦查包含的GPS侦查和手机定位侦查措施可能对隐私权造成何种程度的影响,以及如何构建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从而实现打击犯罪与隐私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本文主要参考美国刑事侦查隐私权的发展脉络,分析美国司法实践如何通过搜索概念的演变应对数据时代GPS侦查和手机定位侦查带来的隐私权挑战,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律规范探讨技术定位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技术定位侦查概念和隐私权的源流与属性。技术定位侦查指侦查机关运用某种技术手段获取个人在特定时期内行踪信息的侦查行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的下位概念。由于不同技术手段对隐私权的干预存在明显差异,技术定位侦查措施不应一并进行讨论,本文仅讨论GPS侦查和手机定位侦查两种定位侦查措施。1967年的Katz v.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将隐私权概念引入刑事诉讼领域,并确立了隐私权的基本内涵:如个人对信息主观表现出隐私期待,同时这种期待也被社会认可,则信息属于合理隐私期待,侦查人员收集该信息构成搜索,应事先取得法院令状。隐私权仅存在于私有空间的理论也逐渐受到质疑。经过实践的不断发展,美国法院提出隐私权是从属于人而非从属于空间的权利,逐渐接受公共空间内的隐私权。第二部分讨论GPS侦查的隐私权保护问题。GPS侦查通过全球定位系统掌握个人的行踪记录,其成本低、准确率高、信息量丰富,可能诱发侦查部门滥用而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美国法院认定安装GPS装置的行为构成财产权标准下的搜索,同时提出隐私权的马赛克理论,认为GPS侦查收集的信息虽处于公共空间但仍能通过信息聚合分析出个人生活全貌,GPS侦查违反个人的合理隐私期待。第三部分分析手机定位侦查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手机定位侦查是侦查人员从通信运营商处获取个人手机通信的基站信息,并分析获得个人行踪记录的措施。根据传统的第三方理论,如个人已向第三方自愿披露隐私信息,侦查人员从第三方取得信息不违反合理隐私期待。Carpenter案认定手机定位侦查不适用第三方理论,认为手机定位侦查获取的信息数量和性质已超出公众合理隐私期待,并且数据时代个人的社会生活高度依赖手机,个人并未向运营商“自愿披露”手机定位信息,因此手机定位侦查仍构成搜索。第四部分结合宪法和法律规范,讨论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如何处理GPS侦查和手机定位侦查。我国宪法可推导公民的一般隐私权、住宅隐私权和通信隐私权,刑事诉讼法纳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我国刑事侦查存在基本的隐私权保护框架。GPS侦查属于技术侦查措施,但刑事诉讼法概括性、模糊性的技术侦查规定不能满足规范GPS侦查的需要,技术侦查适用范围、启动条件、批准程序和证据使用等条款均不符合GPS侦查的特点。我国侦查机关通过调取行为取得手机定位信息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存在一定冲突,构成对隐私权和通信秘密的不当干预。手机定位侦查是从通信运营商处一次性取得信息,适用技术侦查的侦查期限条款可能存在解释困境。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技术定位侦查隐私权保护的可能路径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引入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保护,根据不同技术侦查措施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范。隐私权内涵应明确为合理隐私期待,并由立法机关确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干预隐私权的法定程序。GPS侦查和手机定位侦查收集的行踪信息均涉及隐私权,立法应当明确两种侦查的程序性规范。具体而言,两种侦查的使用不限于严重犯罪类型,但应以司法审查的令状主义作为程序核心,审查批准应采用比例原则,收集证据应接受法庭质证和调查,并遵循证据保存、使用和销毁规范。刑事诉讼法应区分和完善技术定位侦查措施的程序性规范,妥善处理打击犯罪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