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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研究的是侵权法上连带责任的产生根据。连带责任是一种对权利人保护极为周密,但同时对侵权人而言又是十分严历的制度。适用时既任意不能缩小,也不能扩大适用范围,于前者,权利人得不到充分救救,于后者对侵权人不公平。目前,对于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理论上有争议,在立法上有空白。因此,本章从侵权连带责任的产生依据入手研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本文认为,侵权连带责任产生的依据有以下四种: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在理论和立法上均无争议。在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不是加害人,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理论上仍存在有争议,本章的研究重点则是对肯定及否定的观点进行介绍及评析,然后提出理由来证明这两种情况产生连带责任的合理性。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在立法上已经普遍承认,但对于承担连带归责基础仍有争议,本文将在介绍各种学说后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章研究的是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的是共同加害人对外责任的承担,对外各个连带责任人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研究的是共同加害人内部责任的分配。连带责任对内仍是按份责任,因此必须明确内部责任分配原则,当部分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了超过其责任份额的赔偿后,可以向完全未承担或未完全责任的加害人行使追偿权。第三章研究的是如何完善我国侵权连带责任立法。首先对我国理论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在立法上,赔偿权利人放弃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诉讼请求的后果,与连带责任的原理不相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旦确定当事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就不再划分责任人之间的具体责任的做法。其次,对中美两国侵权连带责任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在美国,侵权法上连带责任存续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受到强烈的冲击,其适用范围受到了普遍的约束;而从我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来看,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在我国则呈扩展的趋势。最后,本提出完善侵权连带责任立法的建议。第一,需要从立法上统一连带责任的含义,还其本来面目,避免将不真正连带责任误作连带责任;第二,赋予权利人诉讼上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