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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年,因吸食毒品后驾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我国针对呈现出迅猛的增长态势的“毒驾”问题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但是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的控制。“毒驾”尚未入刑,在我国还是法律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严重实害结果的“毒驾”行为主要以交通肇事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法院解决实际案件时,不能做制刑一致,同案同判,同罪同刑,往往出现“以刑制罪”的现象。“毒驾”到底被如何定性,怎样得到高效的规制,如何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毒驾”行为定罪量刑的混乱局面。基于此,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报案例——傅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切入点,对“毒驾”行为涉及的罪名进行法理分析,以期对该类型犯罪的实务与完善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