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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贸易与环境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随着人们对环境、经济、发展认识的加深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标志的影响力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贸易市场上都不断增强,通过认证的产品也越来越多。WTO在其成立之初就加大了对环境标志问题的关注,2001年多哈会议上,贸易与环境议题被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程,会议最终宣言明确指示CTE对环境标志予以特别关注。环境标志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通常它用以展示关于产品环境特性以及生产流程的环境方式的概括信息,目的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环境利弊。从广义来说,环境标志既可能包含肯定性的积极内容,诸如大部分的自愿性环境标志;也可能包含否定性的消极内容。按照环境标志的法律强制力,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志与自愿性环境标志。此种分类对于审查环境标志在WTO/GATT下是否合法具有重要意义。强制性环境标志相对于环境税费来说是一种较“软”的环境措施,确实起到以相对较“软”的方式影响贸易向更加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的作用。但在WTO内,该制度依然倍受争议。WTO下成员方对于强制性环境标志制度的态度和主张并不相同。结合GATT/WTO的一些案例对GATT1994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强制性环境标志在WTO下的规范并不具体。GATT 1994中与强制性环境标志有关的分别是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条款和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TBT协议是规范环境标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协议,而SPS协议只管辖那些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志,当它们与GATT1994的规定相冲突时,TBT协议和SPS协议优先。一项良好的强制性环境标志制度应具备:保护本国环境的动机、技术成本立法上的可行性,并且不存在对贸易更少影响的替代选择。将强制性环境标志纳入WTO框架应该遵循WTO的基本原则,并且可通过成员间统一协调和相互承认的方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