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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各种科学技术有了高度的发展,不断提高的医疗技术使人类受益匪浅。然而伴随着医疗技术进步出现的是因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而发生的医疗损害。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救济、降低医务工作人员的执业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走入人们的视野。自其诞生到现在,医疗责任保险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历史却很短,且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主要实行自愿投保的模式,并且主动投保的医院越来越少。投保的医疗机构认为这一保险并没有起到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利益,缓解医患关系的作用。绝大部分医院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相对于患者而言,受到损害之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主要是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的诉讼途径来解决。这是我国医疗诉讼高发的原因之一。并且而在诉讼中,实际上患者是属于弱势的一方,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患者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现状。就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来说,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是医疗机构自愿投保并没有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也没有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种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医疗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医疗行为是引发医疗责任相关问题的起点,本文通过对医生执业风险的论述说明保险是一种将损失社会化的设计,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转嫁于社会,从而解释该项保险出现的原因。第二部分分析该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不足,重点说明我国该制度的现行投保方式和保险的承保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说明。我国现行投保方式为自愿投保,且承保范围过窄,这两个重要原因使得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三部分讲述了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先进理论和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则对如何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构想,提出在我国选择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以及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