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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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的必要补充,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度融资功能。我国的场外市场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以新三板为依托的全国性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场外交易市场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和功能的关键一步。非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流通的监管和引导,信息披露制度是基石。本文通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原则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的分析,明确场外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与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所不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应当平衡效率与披露成本之间的关系。在这个结论的基础上,本文阐明了非上市股票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应制度的考察和研究,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正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场外市场、新三板市场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阐明了我国发展场外市场的趋势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制度。第二部分对信息披露制度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性进行考察。单纯依靠市场力量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繁荣,信息披露制度是必须的。同时不同市场中的公司应当赋予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应当根据这些公司的需求和特性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第三部分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研究分为对公开发行时的首次披露和交易当中的持续披露。文章分别分析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披露和持续披露的比较详细的内容和要求,并且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定经验和结论。第四部分对我国场外市场发展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论述,并试图从各种对场外市场的法律和规定,包括证监会最新公布的管理办法中理清思路,明确新三板及其信息披制度的发展需求和走向。第五部分首先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尚存的不足之处,随后提出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披露效果与市场需求、披露成本之间平衡,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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