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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研究目的在于,确立责任型县级政府的应然范式,探究在我国现有环境下构建县级责任政府的可能性及动因所在。责任政府的构建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要求。其理论基础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法哲学基础,其中包括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法治理论;宪法学基础——宪政是法治而非人治;行政法学基础,它认为行政责任在大多情况下即为行政法律责任。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县级政府的作用越发凸显,显示了其地位的特殊性。构建县级责任政府既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此为目标模式,可以将我国县级政府目前存在的责任缺失表现归纳为职能缺位、职能越位和权力腐败三个主要方面。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不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监督体制乏力、激励机制存在缺陷三个方面。而就我国目前社会环境来看,社会管理和发展的压力以及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感构成了构建责任型县级政府的内在动力因素。责任政府就其本身而言,不仅是一种治理理念,更是一种制度安排。构建县级责任政府,除了软性的内在责任伦理作为约束,还要有外在的责任制度为规约保障。政府责任制度是指保障政府责任实现的硬性机制。本文对县级政府公务人员的激励机制研究,主要侧重从反向激励的角度进行探讨。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县行政长官的异地为官制度,打造透明县级政府,逐步建立县行政长官直接选举制度。具体到构建路径的选择,主要应从责任伦理构建和责任制度构建两个大的方面着手。责任伦理构建主要涉及培育行政个体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廉价”行政意识。如果激励机制可以被看做推动责任履行的发动力,那么监督机制和行政问责机制则可被视为制止失责行为的制动力。本文主要就异体监督进行探讨。异体监督则是指监督主体与客体来自不同的人民群众等主体的监督,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包括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规范问责程序、强化县级人大问责的主体作用以及完善引咎辞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