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洋资源的丰富性和海洋面积的广袤性使得海洋开发成为人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要件。人类的无序开发使得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域外对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初探始于上个世纪初期,我国对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因而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不足。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关键在于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补偿主客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资金等内容的研究。我国政府作为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具有主导地位。现阶段,由于海洋资源是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政府完成公共职能的需要以及市场作为补偿主体的弊端等因素的存在,我国政府势必成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中最主要的补偿主体。本文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入手,对我国海洋生态补偿中的政府补偿主体地位进行审视。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立法和部分省市的海洋生态补偿实践,本文得出海洋生态补偿中政府作为补偿主体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借鉴域外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成功经验,为更好的发挥政府主体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作用提供参考和启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在厘清生态补偿和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的区别的前提下,明晰了海洋生态补偿中政府作为补偿主体的必要性和目标定位。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对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立法以及江苏省和浙江省温州市的补偿制度实践得出政府作为补偿主体存在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供给不足且补偿主体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在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提供转移支付的补偿资金以及确定补偿标准方面也存在不足。第三章通过对域外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分析,总结相关经验,得出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启示。第四章针对政府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中面临的问题并且借鉴域外的经验,得出政府应从完善自身和配套机制两方面入手,提升政府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中主体作用的发挥,从而实现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