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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分析了王某虐待案,温岭虐童案,结合其他虐待罪案,笔者发现,虐待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较难区分,实践中常以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持续的特点,并据此判断行为的主观目的进行区分。在非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也有发生。虐待儿童案件的自诉率极低。笔者认为,行为手段和行为后果是区分虐待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的关键。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包含故意伤害行为。虐待行为中,以殴打或其他手段作用于身体,直接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的行为不应按虐待罪论处,上述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按其他人身伤害犯罪论处。虐待行为中的其他行为,根据是否属情节恶劣,决定是否按虐待罪惩处。长期性、持续性不是虐待行为的必然特征。虐待罪的主体范围不宜限于家庭成员。虐待罪基本犯罪的告诉形式宜由自诉转为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