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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确立的罪名。众所周知,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风险性,密切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国家对医疗工作者的行医资格规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只有通过考核,并按法定程序予以登记注册的人,才准予从事医疗工作。97年刑法确定本罪之前,因非法行医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一般是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新刑法修订后,规范医疗市场中的非法行医行为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结合构成本罪后而采取的刑事制裁,使我国的医疗市场得到了一定的整顿。但由于本罪是新生罪名,理论和实践中免不了会存在诸多的疑点和争论,如本罪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究竟如何认定“医生执业资格”?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的涵义是什么,应如何认定?等等。本文就对目前争议较大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非法行医罪概述。这一部分为概括性介绍,主要介绍分析了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我国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概况和国外关于非法行医罪或者类似犯罪的立法概况。通过较为详尽分析学界关于本罪概念的观点,笔者赞同将非法行医罪定义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部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本文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部分较为详细阐释了“医生执业资格”的涵义,概括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范围,并对目前有关非法行医罪主体争论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介绍分析,如: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超越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是否构成本罪,医疗单位、实习生、乡村医生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第三部分: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和司法界对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争议颇多,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将其区分为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对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本文将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两个方面来论述,认为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行医罪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第四部分: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论述了非法行医罪的行为和情节两个方面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开展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医疗业务且该业务不因被害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的行为;对于医疗业务,笔者认为,应把握四个特点:(1)医疗业务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活动;(2)行为人须反复或者持续的实施医疗行为或者至少须以反复、持续的主观意思实施医疗行为;(3)医疗业务不以不间断性为条件,主要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即使行为之间存在间断,也是医疗业务;(4)医疗业务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情节”应当是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有直接联系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等方面的情节;对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结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应采取刑法中的重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