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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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的专业水平对于我国农村地区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名师工作室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师专业发展途径,逐步成熟。名师工作室兴起于2000年以后我国基础教育新课程新一轮改革的前期,作为一种教师专业成长的学习共同体,为区域名师的专业成长搭建了平台,同时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更多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
本文借助生态学理论为框架,采用文献研究法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明确了研究课题和研究目的,并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以河北省F县名师工作室为研究对象,对农村地区县级名师工作室的实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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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的专业水平对于我国农村地区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名师工作室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师专业发展途径,逐步成熟。名师工作室兴起于2000年以后我国基础教育新课程新一轮改革的前期,作为一种教师专业成长的学习共同体,为区域名师的专业成长搭建了平台,同时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更多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
本文借助生态学理论为框架,采用文献研究法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明确了研究课题和研究目的,并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以河北省F县名师工作室为研究对象,对农村地区县级名师工作室的实施状况及效果进行调查,并从中获得有价值的结论。论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重点说明了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对国内外关于该研究领域的整体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本研究的具体框架;第二章主要从生态学的角度分析名师工作室的生态结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以及名师工作室的生态平衡和生态位;第三章从生态学的角度对名师工作室的内外部环境生态因子以及成员生态因子进行解读,名师工作室外部环境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和政策背景的影响,工作室内部环境失衡,工作室成员缺乏发展意识;第四章针对农村地区县级名师工作室所处的生态环境提出对应的发展策略与建议:从政策、物质和专业方面给予支持,构建支持型的外部生态环境;优化工作室内部的运行机制;同时激发工作室成员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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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一种良好的品德,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素。缺少诚信的存在,市场秩序就会变得混乱不堪,社会和谐也就无法实现。虽然我国一直在努力建设诚信社会,推动诚信价值观的广泛认知,但失信现象仍然不断出现,“老赖”群体还在不断扩大,这使得信用缺失问题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社会治理需要重视对失信行为的规范与惩治,进而解决由此衍生的诸多社会问题。一项重要的举措便是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对失信主体的限制,对失信者进行威慑和警示,从而加强对失信现象的治理,进而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党的十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起源于德国,发展于人们对权利保障要求越发强烈的当下,上述原则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如法国、日本等,该原则具有保护当事人之上诉权,打消上诉顾虑,保障上诉制度,加强第二审法院对初审法院监督之职能,保护当事人免受裁判突袭等作用。
现今,中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此原则,这导致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第二审法官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文利用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论证了建立该原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对构建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提出了建议。
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公司法相关法律已经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事前规制设置了诸多规则,现有的研究也大多针对事前规制手段。本文认为非公允关联交易屡禁不止,事后救济对公司和股东挽回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着眼于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事后救济制度,旨在通过对中国公司法现有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总结,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关联交易案件裁判存在的问题与特点,提出完善中国非公允关联交易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
第一章简要介绍非公允关联交易相关概念并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如何完善非公允关联交易法律救济制度。本章指出关联交易的本质是利益冲突交易,并
该文以保险诈骗犯罪为研究主题,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学分析等方法,立足刑法理论,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对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形式、罪名、概念、特征进行分析,重点对保险诈骗罪的若干具体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进行探究,并对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己之见.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保险诈骗罪.通过对不同立法例、法律条文、学说进行讨论评析,认为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应独立于一般诈骗罪,并采用附属刑法和刑法典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保险诈骗犯罪的罪名应确定为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
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抗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证据开示制度所展现的内在价值使包括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证据开示制度.随着中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由控辩双方积极推进的对抗制转变,完善中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成为中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的重要制度保障.该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证据开示的历史发展情况做了分析,指出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此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质上具有行使的团体性,这种权利的行使在普遍意义上是以组成团体,以团体成员权利义务的形式实现,即形成成员权.由于区分所有现象的多变与复杂,在这种复合性所有权中,最活跃也最特殊的因素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成员权的含义、产生、性质、特征与行使方式无一不渗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质.而对成员权行使的研究则是动态地实现这种复合性所有权的关键.该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成员权的基础理论,即成员权的含义与产生基础、成员权的性质与特征、成员权的内容及取得与消灭,为第二部分成员权的行使奠定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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