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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能否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可以又该如何调查取证,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继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势在必行,但并未涉及具体的制度构建,其中就包括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调查权这一问题。即使有关学者对此问题进行过少量的研究,也只是从宏观层面提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不可或缺的保障措施,对于其中的具体内容并未深入探讨。因此,研究和构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本文在借鉴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中证据调查权的基础上,以公益诉讼理论为指导,对我国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制度进行了构想。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概念谱系。从公益诉讼及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内涵入手,梳理检察机关调查权与其他类似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调查权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权配置的正当性基础。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现实上来说,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配置调查权都是必需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具有正当的价值基础。第三部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权与其他相关权力的冲突与协调。通过尝试性地分析检察机关调查权与被诉方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与法院调查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及检察机关参与法庭质证的权力与法律监督权的冲突协调问题,试图总结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应体现国家干预和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权配置初步构想。本部分通过对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范围、方法、效力、程序、保障、监督约束等一系列具体制度进行构想,力图推进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