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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是资本主义高度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趋于稳定,现代通汛、信息、运输等相关技术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跨国公司为获取更多利益,便走出国门到国外的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经营。其在给社会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由于生产中环境事件的发生也为社会带来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害,尤其是对东道国的污染转嫁所造成的巨大损害。跨国公司以自己资金、技术方面的优势迫使东道国为了发展本国经济的压力,给予其超国民的待遇。但跨国公司却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滥用其权利给东道国国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历史上跨国公司所造成的最为严重的污染事件莫过于印度的博帕尔灾难。此次灾难对印度的环境和国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引起了世界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印度政府的反思。正因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引来了许多外国公司的投资发展,这些公司在我国直接设立子公司进行运营的活动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环境和国民的身体健康,使之和谐发展,我国政府必须对之进行规制,根据其违法后果的不同程度让其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行政环境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我国进行直接投资,依据我国法律设立子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跨国公司。整篇分为五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和其特征进行界定,再将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和其环境责任以及和东道国其它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探讨了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缘起、理论基础和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紧迫性,为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分析域外对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制和对我国制定法的启示。主要分析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规制和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的规制,以及对我国立法的经验借鉴。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对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制现状和我国对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三方面来找出我国对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规制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在分析我国规制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环境法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其环境法律责任的建议,并完善其法律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