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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尤其是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在金融证券领域也出现了相应的动向。自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革之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纷纷进行改革,即由原先互助性的会员券商持有的会员制之非营利组织更多自发性地转变为非互助性的由投资人持有的公司制之营利性组织。公司制改革成为了一股浩浩荡荡的潮流,亦可谓全球证券交易所有史以来最为重大的一次治理模式的变迁。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会员制”暨“行政会员制”体制饱受诟病,证监会过度的行政干预使得证券交易所丧失了独立性,同时也拉低了国际竞争力,亟待因应改革。同时,近年来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备也进行了更新换代,在全世界率先实现了交易电子自动化,具备了制度改革所要求的实践条件。本文认为,面对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这一世界性浪潮,我国不能“静观其变”也无法“独善其身”,而应积极主动地借鉴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之成功经验,特别要正视这一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并进行审慎考量,未雨绸缪,提前进行法律制度上的设计安排,防范此过程中的未来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更好契合国情的公司化改革。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之上,从以下几个部分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进行法律探讨。第一部分是绪论。本部分简述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的变革背景,以及相关的研究综述,揭示本文的研究意义、思路和方法,进而提出本篇文章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的基本把握。本部分从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之会员制与公司制的概念特征及其优劣比较入手,通过概念界定以及重点内容的揭示,对这一公司化改革确立应有的认识。第三部分是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的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通过现实之弊即我国证券交易所存在的法律地位模糊、过度行政干预、产权归属关系扭曲、国际竞争力不足等突出问题的深刻揭示,以此来凸显公司化改革之必要。第四部分是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的可行性分析。本部分通过“回归会员制”之弊端、公司制积极之效用、制度与实践之肯定的针对阐释,以此来彰显公司化改革之可行。第五部分是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的路径探索。本部分重点探索三大路径:一是在改革后合理配置证券交易所的股权,建立国有相对控股的股权模式,并进行自我上市;二是改革证券交易所治理机构,建立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和公共董事,以及完善总经理制度等,构建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三是对现行监督管理体制的革新,强化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督,同时建立政府参与的混合制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