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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服务是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社会和享受物质精神文明成果的基本途径,是残疾人走向新生活的必需品。为残疾人提供帮助,一直是各国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政府作为康复服务提供的主体,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制度中给予安排。康复服务的有效制度安排正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在我国,随着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分阶段目标的提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够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达可操作层面,而不仅仅是政治口号?如何保证康复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的核心是康复服务的有效供给制度安排问题。该问题的研究对康复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从物品理论和制度分析的角度,采取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得出建立康复服务多元与复合制度安排之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结论。 首先,笔者从康复服务的物品属性出发,探究康复服务是"私益物品"还是"公益物品"?通过实证得出,康复服务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私益物品,是可以由公共融资、提供或生产的私益物品。通过公共融资、提供或生产,来解决私人有效需求不足或供给能力有限的问题,使残疾问题的外部性得以纠正,取得积极的外部效应。康复服务的这一公益性质是指对大家都有益的公益,是供给上的公益,而不是指不营利的公益。对这一特殊公益性的正确认识有利于厘清概念,对康复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诚然,供给公益物品就成了康复服务的制度起点,康复服务由"私"转而为"公"。康复服务特殊公益性必须被充分正确认识。作为公共产品的康复服务,应由政府提供,政府支持康复服务的政策不能动摇。但康复服务并不都是纯粹的公共产品,而是具有层级和多样性的。有的康复服务是地方公共产品,有的具有私人物品性质。许多康复服务物品,具有公私混合性质,其生产和消费方式也在发生转变。一些公益物品可以由私人生产,而只有在付了钱之后才能进行消费。例如,政府安排私人和非营利组织开展健康护理、卫生服务,就是私人生产。而且,一种公益物品尽管遵从于萨缪尔森建立的标准,但得到它的人也应符合政策所确立的标准:利益仅仅能分配给限定的群体或具有一定类型的人们。所谓具有价值的物品将会当场排除部分成员,因为他们不符合分配的资格与条件。换句话说,公共领域是一个混合体,涉及公共与私人,其中的一些公益物品往往需要通过付费的形式或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被定额定量地分配。 对于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传统上有市场和政府两个主体提供。市场和政府干预作为资源配置的两大手段在康复服务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市场机制下,康复服务存在无市场、外部性、交易成本高、不确定性和短视计划等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上的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借口,而政府干预不当,并不能切实解决问题,反而会因为政策执行的亏空而降低政府的效率和威信。因此,单纯的市场与政府二元化取向已经不能适应康复服务发展的需要,任何单一的制度设计必然不能解决多种多样的问题,单一的市场机制或单一的政府治理机制也必然无法适应康复服务这一特殊公益物品的多样性和残疾人的多样需求。 多中心体系为康复服务建立多元与复合制度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依据。与单一中心相比,多中心充满互动、协作和竞争。政府各单位之间、政府与企业间、政府与公民间、企业与公民间以及三者之间可以充满互动。如果代表不同需求和偏好的公共利益在各个主体之间存在契合点,就不难解决各种各样的康复服务问题。与单一中心政府主导康复服务相比,如果能够考虑康复服务公益物品的多样性、多层次性以及人们对康复需求的多样性,并据此转变政府的角色与职能,使能够在康复服务问题上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就能够分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康复服务制度安排。 康复服务由"私"而"公"而"多样化"的事实,客观上对康复服务供给的多样化提出要求。与此同时,要改变目前康复服务单一自上而下的政府服务、经费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残疾人受益面小等等弊病,多元与复合制度安排是一个良好的可供抉择。我国近十余年倡导的社区康复服务试图扩大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但是由于制度安排单一化、政府一元唱独角戏的现实,使得康复服务的供给仍然没有明显成效。笔者认为,社区康复服务是我国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基本途径,但是必须用多元与复合制度安排理论来对社区康复进行指导,以重新配置资源,应对复杂多样的康复需求。具体做法是:建立康复服务动态连续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从残疾人一直伸到地区的专家和国家的设施。在国家一级,社区康复应该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以帮助所有身患残疾的人。在区域和地区一级,社区康复要得到相关服务的支持,还要把康复知识传达到社区中去。在社区一级,康复项目应该属于社区,应该有社区代表政府和权威部门,并在社区的控制下实施。 康复服务的提供与生产,面对需求多样化而无法满足等冲突问题时,将有可能建立起政府提供、政府生产,政府提供、社会生产,政府管制或监督下的民间生产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安排。政府可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不同康复服务物品的性质加以界定,根据不同的康复服务物品建立不同的提供与生产制度,包括政府生产、政府间协议、政府补助、政府赠券、自由市场、志愿服务、自我服务。通过允许公益物品多个生产者以及可替代的服务提供者存在,整个康复服务的制度安排才有活力,残疾人才能切实受益。笔者还对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和江苏省宜兴市康复服务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其成功与不足之处及其原因,从而得出多元与复合制度安排在中国康复服务实践中所具有的重要理论指导意义和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