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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几乎所有的国际性会议中气候变化都会成为议题之一。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花费几十年时间所起草的数篇气候评价报告逐步的肯定了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不可逆转地影响。在《京都议定书》中为了减少人为活动对气鼠候的影响,确定世界各国都负有义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制定了三种措施以实现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就是三种履约手段之一,也是本文所介绍的主要内容,《京都议定书》提出清洁发展机制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
中国已经成为清洁发展机制下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出口国,对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但中国并没有掌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国际定价权,只能被动地承担国际市场投机的风险,对我国经济造成很大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碳交易定价权缺失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1)碳交易产品的潜在风险被低估,(2)隐含碳排放的存在。本文针对这两方面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