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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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主体的复数性使其区别于单独侵权,属于数人侵权的范畴;其本质特征“共同性”使其区别于其它数人侵权行为,因为其本质特征的“共同性”导致法律责令各共同侵权人须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准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以使各侵权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保障受害人及时充分获得赔偿以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其意义重大。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理论界百家争鸣,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等多种学说,对其责任的承担也是观点各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官方界定以及责任承担的规定,并没有使人们对共同侵权制度的争论停止。
   本文除了序言和结语之外,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理论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共同性”学说的利弊及各国立法演变的规律,得出结论,共同侵权行为界定的趋势是从主观主义立场向客观主义立场转变,并且认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目的,在于确定连带责任的范围,确保使受害人获得连带责任的保护,因此不应局限于主观说即数行为人具备共同过错才构成共同侵权,在新形势下应适当扩大共同侵权制度适用的范围。
   第二部分分析了在客观主义立场上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具有主观关连共同和客观关连共同的数人侵权行为,对于同一个损害结果具有共同原因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同时分析了采用客观主义立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界定的司法解释,指出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直接结合的缺陷。
   第三部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类型化划分。其类型应包括:(1)主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即传统理论认定的共同侵权行为;(2)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即虽无共同的过错,但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并且产生了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的,为共同侵权行为;(3)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4)团伙成员的集合行为,即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在客观关联型共同侵权的讨论中,重点分析了此类型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在共同危险行为的讨论中,重点分析了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区别以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第四部分分析了共同侵权的法律后果,指出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最佳选择,但在处理具体类型的案件时应有所区别。
   第五部分,对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并试着提出了重构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设想和建议。
   本文的重点部分在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界定和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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