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非诉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形成的。但其形成不是立法者与学者科学设计的结果,主要是现实需要推进的结果。在当今世界,存在两大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即以行政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和以司法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强制执行权是当今世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各国都力图兼顾行政效率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两个方面。在我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诉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形成的。但其形成不是立法者与学者科学设计的结果,主要是现实需要推进的结果。在当今世界,存在两大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即以行政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和以司法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强制执行权是当今世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各国都力图兼顾行政效率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两个方面。在我国,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欠缺科学设计,使得非诉行政执行在体制上、立法上与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为解决上述非诉行政执行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在保留非诉行政执行的基础之上,在体制上实行审执分立,即由法院继续承担审查职能,执行职能回归行政主体。同时在听证、救济途径、行政主体不作为、执行和解方面完善有关立法。
其他文献
“行政事实行为”和大多数法律术语一样是大陆法系对法学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的产物,它首先起源于德国,后经日本传入我国大陆,是一件不折不扣的舶来品。随着我国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的发展,行政事实行为凭借其灵活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等特点,在行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实现行政活动的透明性,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学术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众说纷纭,至今未有定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过去一
当前,竞技体育运动员和所在训练单位,就运动员获得的比赛奖金、捐赠赞助以及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收益的归属问题,频频产生纠纷。有关训练单位认为,运动员的竞技能力是国家出资培养的,运动员运用竞技能力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应该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决定分配比例。有关运动员认为,运动员为竞技能力的提高付出了大量努力,应该与国家共同享有竞技能力物质利益的所有权,同国家协商确定分配比例。本文提出,纠纷的实质是运动员竞技能
作为治国理政的主体,公务员队伍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管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这部法律与之前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发展是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现在公务员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及司法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现行的公务员
在行政法学领域,行政行为无疑是一个核心的概念,是行政管理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富有实践意义的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行政行为法治化的程度和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逐渐深入,政府行政行为愈来愈受到关注。传统行政由于多是规制行政、负担行政,哪些政府该为哪些不该为,可以由法律来明确规定。但现代行政更多是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政府行为的权力界限、作用范围不断扩张,行为方式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问题近年来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一个主流问题。然而,学者们在探讨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时常常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主体的义务对应而言,即注重于探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关系形式,而忽视了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保护方面的关系,忽视了探讨行政主体与作为一个群的行政相对人,或利益关系相互不一致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问题,也即忽视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这个问题。我国正处于法
随着政府职能与角色的转变及公众对行政民主化的期望,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发生变化。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和的、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实践中被人们广为运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合同出现时间较短,整个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的研究并未深入,对行政合同的诸多理论问题仍存争议,比如说对行政合同的概念、界定标准、行政合同的基本性质特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所享有的特权及其限制措施、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救
在西方,尤其在英美国家,自上世纪末以来,民营化就已成为推动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工具,并取得了很大成效。在某种意义上,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开放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府不断放松行政规制、进行民营化尝试的过程。民营化虽在实践层面上得已展开,但仍存有许多法律上的问题需要解决。笔者在本文对民营化众说纷纭的理论主张和纷繁复杂的实践举措进行了梳理,并以行政法的视角,从立法、程序、司法三个方面,对民营化背景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法定保险。目前世界上已有85%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考虑实现投保人、保险公司及受害人三方基本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更加强对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分担肇事者的经济责任,也充分发挥保险业分散社会危险,承担社会责任的功能。本文关注到,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但配套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尚未
20世纪70、80年代以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普遍推行一场规模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至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者开始采用管理主义这一概念对这场改革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国内学者也随后开始关注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的问题。国内研究多以正面肯定为主,而我国政府改革也试图从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中汲取经验支持。而本文认为管理主义并非新公共管理改革所独创之物,公共行政从未放弃过提高政府绩效的努力和尝试,虽然新公共管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分担当事人赔偿责任,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一项基本制度。在责任保险领域,它算是一种较为“年轻”的保险,我国更是近两年才正式确立它的法律地位。由于过去我国没有真正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验,所以,理论和实务中,人们对这种保险产生了许多争论。这些争论表明,我国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尤其是对它的基本制度建构和认识还十分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