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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用企业长期实行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们是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它们又处于行业管理地位,是行政主体,多重角色的竞合,导致公用企业往往为一家或几家企业所垄断,政企不分状况严重,企业运行效率低下,企业行为极不合理、规范,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公用企业作为垄断行业,在实际运营中常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强迫交易、实施歧视行为、服务质量低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在市场中形成企业、消费者、政府三方博弈的结构态系。此外,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公用企业还滥用其优势,构建行业壁垒,甚至依赖行政权力设置法律上的障碍,阻止相关企业进入本行业竞争,严重损害了一国正常、健康的市场竞争生态,阻滞了行业的进步,自身也无法发展壮大,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在一个尊重市场规律,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公用企业的行为,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控,从制度上约束其垄断行为,势在必行。文章选择公用企业反垄断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正是基于这种严峻的形势背景。笔者认为,我国在积极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公用企业反垄断具体制度的建构,要通过立法为公用企业反垄断提供较为详细、精当并便于操作的合法依据,这既是反垄断法完善自身体系的需要,也是法治国家应采之道。鉴于法学界对公用企业反垄断问题的探讨还局限于宏观方面,缺乏对反垄断具体法律制度的深入思考,本文将着重从公用企业反垄断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进行论证和探讨。文章正文共分成四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对公用企业垄断地位正当性给予反驳和质疑,文章先从基本概念入手,从法律角度对公用企业及公用企业垄断的特征进行认定。首先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公用企业的理论内涵,从辨析公用企业与自然垄断行业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