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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就是在审判的具体过程中,为了实现司法目的和维护司法正义,审判人员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由适用法律、酌情作出裁决的权力。依据案件性质分类,法官自由量权一般包括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于刑法体现出国家强制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且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第二道防线,有着最为严厉的处罚,它不但可以剥夺被告人的财产和自由,甚至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所以,相对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由其自身特点:第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产生于刑事审判过程中;第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体现的是司法意志而非个人意志;第三、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强约束的司法权力。另外,要解决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中的存在空间问题,就必须探讨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必要性,首先,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成文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模糊性、概括性、滞后性等局限,这是立法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官的能动司法来予以弥补。其次,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决定了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有着诸多的价值追求,而立法又无法对它们进行平衡,这也必须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通过裁量权的行使来进行平衡和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运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法官裁决的公正与合理。公平正义原则、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利益衡量原则、理性控制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都是指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意味法官具有随心所欲的权力,为了实现刑事法律的正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是善意的,且符合上述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分成两个阶段,即认定事实阶段和适用法律阶段。 两大法系的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方式都存在差异,但两大法系的法官都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其行使都受到规范和限制。近年来,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了一些可喜变化,但仍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司法的行政化不利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二,法官独立审判没有保障,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官整体素质不高,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第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公信力的提高。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另一个方面我们还也可以从这些影响因素中推出法官独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条件:首先、保障法官审判独立,以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其次、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第三、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第四、引进判例制度,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行使等。 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核心部分,对案件裁判结果起着关键性的作为,因此特别需要相应的制约和控制,首先,通过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次,规范法官认证方式,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第三,实行判决理由论证制度,提高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透明度,第四,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内外结合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理控制,以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合理,也防止了司法专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