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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最早植根于西方基督教文化影响之下的中世纪教会司法程序之中,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基督教文化中的“血罪观念”和“良心原则”,在这二者的影响之下,中世纪教会法学家们发展出法庭内外之别这一标准,认为法官只有依照在法庭之内所呈现出来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才能免受“地狱之灾”,法官在法庭外获得的证据材料无论真实与否都不具有法律程序上的意义,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这一观念影响之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传统在西方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在西方的刑事司法程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审判中心主义”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表述的由来,还明确提出了“审判中心主义”适用的范围,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第二部分为西方“审判中心主义”历史探究,该部分主要从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的“血罪观念”和“良心原则”的解释出发,分析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神学起源——法庭内外之别的由来,并在后文中对现今英美国家“审判中心主义”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考察。第三部分为“审判中心主义”的优点与缺陷,主要考查了“审判中心主义”之下“审前真,庭审假”和“审前假,庭审真”这两种形态下的运作过程和结果,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揭示出“审判中心主义”在实质正义方面的重大缺陷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正当性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为我国“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及相关措施评价,这一部分着重于对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违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问题进行总结和阐述,并对改革措施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