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中的环境损害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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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世界资本流动速度变快,对外投资变得更加简单,跨国公司抓住了这一发展机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投资,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收益。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一件好事,因为可以更容易的借助外力发展自己国家的经济,但同时跨国公司的投资也给国内的环境带来了不少问题。发展中国家的人力成本较为便宜,各种资源包括环境资源也相对充足,而发达国家经历了一轮经济的飞速发展过程后,各种成本都升高,在前期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问题也凸显出来,因此发达国家为了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通常会在国内要求更高的环境保护标准。这种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政策就要求跨国公司提高设备的生产技术,加大对排污治污成本的投入,跨国公司为了能节省成本,就将自己国家不允许开办的企业和工厂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此外,跨国公司的母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为规范和健全,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还会采取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措施,而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跨国公司造成环境损害后的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缺位或不完善,无法进行很好的进行救济与归责。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在发展中国家设立了污染严重的企业,依仗着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对东道国较弱的监管采取忽视的态度,这种行为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研究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并明确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遏制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的写作主要分成了四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从跨国公司的定义入手,通过界定跨国公司的范围,对跨国公司的特征进行了分析,根据跨国公司特殊的组成部分分析了跨国公司为什么热衷于对外投资,以及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对东道国的环境产生的问题。跨国公司为了降低产品的环境成本将不允许在母国设立的污染较为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许多跨国公司纷纷将污染严重的企业从控制力度高的母国转移到了环境标准较低的控制力度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实现了污染转移。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往往热衷于引进外资,为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通常会提供给它们大量的优惠政策,在政策上向跨国公司倾斜,对跨国公司的造成的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第二部分分析了跨国公司造成了环境损害后,受害者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由于跨国公司经营上的特殊性,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其组成部分的存在。因此,在造成环境损害后,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由于跨国公司子公司位于东道国境内,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直接影响的是东道国的环境和国民的直接利益。因此对于直接遭受损失的东道国的受害者来说最直接最便利的方式是寻求自己国家的救济。通常受害者通过东道国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起诉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子公司;二是针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东道国法院提起诉讼。东道国的法律体系通常不够完善,损害赔偿标准较低,无法对受害者的权利进行充分保护,因此受害方寻求救济的另一条途径是在法律体系完善,有较高赔偿标准和有惩罚性赔偿措施的跨国公司母国提起诉讼。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获得最大程度的损害赔偿,东道国政府为了保护自己国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介入到案件中来通过国家的力量向造成环境损害问题的跨国公司施加压力,最大限度的对受害者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救济途径都各有利弊,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分析来进行适用;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受害者通过上述途径在追究跨国公司环境损害责任时面临的一些问题。例如尽管在东道国起诉对于受害者来说较为便捷,所可能花费的费用较低,但是这种救济途径也存在弊端。一是东道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缺乏专门性的立法而且环境标准较低,二是由于跨国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东道国政府有时依赖于跨国公司的资本进行经济的发展,可能在做出判决时对跨国公司有所顾忌,即使东道国法院能够在排除一切困难后做出公正合理的审判,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受害者在无法通过自己的国家得到合理的赔偿与救济时也可以选择在跨国公司母国提起诉讼。但是寻求跨国公司母国司法救济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即跨国公司母国可能会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管辖权;第四部分总结了国际上有关环境责任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有关跨国公司环境责任规制问题的法律并不完善,国际上只有一些国际公约和被称为软法的宣言,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社会为了保护环境而做出的积极的努力。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对跨国公司有直接规定的法律大都集中在税收、投资模式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针对跨国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如何承担责任在法律上缺乏专门的规定。我国有关环境的立法零散不成体系,刑法和行政法的执行和处罚力度不够,也缺乏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我国对跨国公司环境损害问题相关立法的缺陷,解决跨国公司投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我们既要通过制定更高的环境标准达到事先的预防,更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增强执法力度,提高跨国公司的违法成本,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此外还需要借助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达到事后救济,在环境损害发生后及时充分的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将损失减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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