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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发生了显著而深刻的变化,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世界金融业的主要趋势。与之相适应,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尤其是监管组织结构也发生重大变革,新的监管组织结构模式在不少国家得以建立。我国的金融业经历了初步发展,出现了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格局,既有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形势需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主要形式以及分业监管组织结构的现状,由此对比揭示出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借鉴一些国家近年来通过建立新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模式促进本国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本文用比较分析法研讨了几种典型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模式,并从中得出对我国监管领域的启示。对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本文结合现实问题与国际经验,考虑到监管结构设置的相关约束条件,提出分两步走、最终建立综合监管组织结构模式的总体思路。在主体框架明确的基础上,分别对每个阶段监管组织结构调整和改革做出了具体构想,并从机构设置、风险控制、成本控制、法律配套等方面对其进行阐述和佐证,以期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务实性的研究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