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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与否,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都被当成一项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历史经验表明,食品安全问题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人类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因此,如何遵循自然界和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把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建立在一个以法律手段为屏障的安全的、健康的人类食物链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但是仅靠一部法律就完全实现食品安全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我国频频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能不让我们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制情况进行反思。我国政府在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上,基本采取以政府多部门实行切块分段共管的模式,这种多部门共同负责模式使得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同时导致监管层次增加,监管成本居高不下,监管效率普遍较低,执法漏洞时有出现。尽管我国现已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但该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进行根本性改革,仅在原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了结构性的微调。因此基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必要从食品安全监管不协调的现状出发,分析不协调的问题和原因。同时为了达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食品安全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包括: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的监管原则: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本文通过对该法一系列制度设计进行解读,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同时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并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可供借鉴学习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模式,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理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模式,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