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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管辖豁免中的特殊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世界各国学者的广泛探讨。首先因为这是一个理论难题,国家豁免作为一个公法权利,只能由公权力的主体才能享有,比如国家,而国有企业,一方面具有公法主体的性质,因为它往往由国家注资,由国家掌握股权,并且与本国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国家的企业;而另一方面,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又应当是一个独立的私法主体。那么这样一个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主体,能否享有公法上的国家豁免权?它与国家豁免权的相互关系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次,一国政府对于国有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权的态度,关系到跨国贸易的开展,并会影响到本国的国际经济地位。因此,从立法司法实践角度来探询各国对于“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的做法,有重大的国际意义。与此同时,我国是一个国有经济占较大比重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因为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而在国际贸易中广受诟病,甚至致使我国政府被外国主体滥诉,造成了很负面的国际影响。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管辖公约》出台,为解决国家豁免问题提供了重要蓝本的同时,也对我国提出了重要的挑战,作为公约的签署国,我国有必要尽快对此问题的世界通行做法进行研究,对国内法进行修正,以与国际接轨。在以上两个大背景之下,本文从国家豁免问题中的国有企业为切入点,尝试对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分别从两个方面入手:国有企业能否成为国家豁免的主体;国有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仔细研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学理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对此问题的国际主流观点,并将此观点用于对我国“国企改制”以及立法提出改进意见。本文认为,基于独立主体的身份,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国家豁免的主体,不能享有国家豁免权,除非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另外,对于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对于国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在国家因为豁免权而无需承担责任的时候,不应当由国有企业来为国家行为买单,这也是源于国有企业的独立主体地位,除非,这种做法将有违于公平原则,例如国有企业实质上是被国家的控制,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的途径,来要求国有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国有企业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国家的豁免权不会受到影响,无需为国有企业负责,除非有违公平原则。与此同时,我国作为国有经济占较大比例的贸易大国,应当以国际主流的“独立主体”观点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以实现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真正分离,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