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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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诉讼程序进程,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如何完善和充分利用简易程序,以简便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成为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共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民事司法改革方面,既有着可共同遵循的规律,又有着明显不同的司法改革动因。我国简易程序的重构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现实,使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正当化。 第一章 简易程序之法理基础与西方立法例 本章阐述了简易程序的四个法理基础,即保障当事人充分、平等地使用民事诉讼制度原理,费用相当性原理,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之平衡原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理。本章通过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简易程序立法例的介绍和对其司法改革趋势的评析,指出西方诉讼程序经历了一个简单—繁复—简易化的趋势。西方民事司法改革的动因是在程序保障十分完备的情况下,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彰显程序效益、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所追求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达到整体的平衡与最优。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沿革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时间较短,立法虽可追溯至清末,但并未实际执行。民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法律的适用受到了很大阻碍。革命根据地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简便利民的司法理念,对新中国立法、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现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疏,缺乏配套措施,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改革实践的评价 我国法院对简易程序改革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立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进一步简化了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取得了一定成绩。为立法修改提供了实践依据。但由于缺乏统一领导,改革显得零散片面,不少方面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第四章 我国简易程序之重新构建 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我国有益的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简易程序的思路。 一、科学界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诉讼标的额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立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应考虑一个幅度,数额确定要考虑与人均收入的比例:体现程序民主的理念。追肇燮堕壑孽之塑斌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二、设置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关于应设立棍合法院还是单独简易法院,从长远来看,应设置单独简易法院。 三、引入A DR,增设调解前置程序。确解前璧程序应琢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和调解过程与判决过程相分离的原则。 四、简易程序具体程序设计。从起诉受理方式,就审期间,法庭审理模式,简化裁判文书,改革送达方式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重新设计。 五、简易程序审级救济制度。个人意见是采用异议前置程序,实行有条件的两审终审制。 六、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之分设。鉴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其特殊的程序价值,在推进依法治国,司法大众化方面具有特殊意义,建议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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