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世纪末以来,美国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美国的印第安人宗教政策也随之调整和改变:第一个阶段是从1887年至1934年,1887年2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道斯土地分配法案》(Dawes General Allotment Act),美国的印第安人政策是强制同化,包括在宗教上强制印第安人改宗;第二个阶段是1934年至1953年,1934年6月18日美国国会通过《印第人重组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美国的印第安人政策转变为承认印第安人社会与美国主流社会之间存在差异,相应的,美国对印第安人的宗教政策也从强制改宗转变为允许印第安人有限的进行自己的宗教活动;第三个阶段是从1953年至1968年,1953年8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108号参众两院共同决议(House Concurrent Resolution 108)即“终止政策”(termination policy),美国政府结束对印第安人的监管,授予印第安人与美国其他公民同等的法律权利与责任,同时出台重新安置政策,鼓励印第安人离开部落、进入城市,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第四个阶段是从1968年至1978年,1968年3月6日林登·约翰逊总统发表名为《被遗忘的美国人》的特别国情咨文(Special Message to the Congress on the Problems of the American Indian:“The Forgotten American”),美国政府开始调整印第安人政策,调整方向是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增强印第安人自我管理的能力,给予印第安人自治权和宗教自由权。1978年8月11日,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American Indian Religious Freedom Act,Public Law No.95-341),正式解除对印第安人宗教活动的所有限制,它标志着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的根本性转折。1978年至1994年,美国政府解决印第安人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印第安人特殊的宗教诉求,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印第安人面临的特殊宗教问题,逐步落实1978年《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的条款,给予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权。本文以美国国会听证、诉讼案件、法规政令和政府报告等文献为基础,系统考察和梳理了1978年至1994年间美国的印第安人宗教政策。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追溯了1978年之前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政策的历史背景。殖民地时期,英国的印第安人宗教政策是强迫印第安人改宗。美国建国后继承了英国对印第安人的宗教政策,试图以基督教同化印第安人。1928年,美国政府发布《关于印第安人管理问题》(The Problem of Indian Administration,)的研究报告,又称为《梅里亚姆报告》。该报告反思了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宗教迫害,开始对印第安人的宗教政策进行调整。在经历了从强制改宗到宗教自由的几次反复之后,美国政府最终确立了对印第安人的宗教自由政策。第二章探讨了1978年《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出台的背景、内容及对其实施情况的评估。《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的主要内容是承认和保护美国印第安人的宗教自由权利,对落实《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相关条款做出制度化安排,并对《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实施一年后的效果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的颁布使得印第安人的宗教活动具有了合法性,但是由于该法案没有强制执行的相关条款,导致印第安人在司法诉讼中屡遭失败,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第三章考察了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墓地和遗骸的政策。墓地和遗骸在美国印第安人宗教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美国政府通过颁布《美国印第安人国家博物馆法》和《土著美国人墓地保护和遗骸返还法》,使美国印第安人祖先的埋葬地,以及墓穴遗骸、随葬物品、相应圣物和文物得到法律保护。第四章探析了1994年《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修正案》颁布的背景及其内容。印第安人在其宗教活动中使用的某些宗教圣物属于联邦法律所禁止使用的物品,比如佩奥特掌(peyote cactus,一种含有致幻剂成分的管制药品)。《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修正案》的颁布,使美国印第安人在传统宗教仪式中享有了以下权利:印第安人在宗教仪式中使用佩奥特掌具有了合法权;使美国各州印第安人非药物使用的相关法律得到统一;废除了最高法院关于印第安人使用佩奥特掌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判决,从而使联邦和州法院在审理上述相关讼案时免除对印第安人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