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担保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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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对外担保的系列纠纷常见的几个问题中,在当前而言主要的问题已发展成从最初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性质争议逐步转向了对债权人是否具有审查义务的方向。而在不同的实际案件中关于债权人是否应该承担审查义务,亦或该承担什么样的审查义务等问题目前法律依然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另一方面,关于此类担保纠纷的法律后果归属层面学者们也并未做过多的讨论。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也是通过对法条立法目的的不同理解和价值判断来确认债权人的审查义务问题,这导致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混乱不一,就现有的法律无法起到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本文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担保过程中债权人应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是否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会径直影响具体案件中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私自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当然有效或者无效;其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并不当然由担保公司承担。本文着重探讨在签订担保合同过程中债权人承担的审查义务的范围和标准,扩张性的形式审查的界限。本文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并且分别归纳出三个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继而对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后提炼出了三个案例中争议焦点所反映出的三个法律问题,即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担保公司是否就法定代表人的私自担保行为当然地承担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最后结合案例和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可以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思路。论文整体包含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根据田某民间借贷案、中盐国际贸易公司借款纠纷案以及达旗羊场煤矿小额借款纠纷案。通过简要介绍三个案件的经过、争议焦点反映的法律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债权人仅具有一般的形式审查义务,法院认为在公司章程本就未规定担保事项具体程序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行为并无恶意串通的情形下,此时应当将此行为推定为是担保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当然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盐国际贸易公司借款纠纷案中,认定债权人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时,应主动提出审查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债权人未做要求时则无法证明债权人是善意的相对人,那么公司并不当然对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达旗羊场煤矿小额借款纠纷案则认定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不具有任何的审查义务,只要因基于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认即可认为其是善意的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效的那相应的法律后果是担保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以上三个案件所提炼出来的争议焦点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可知,债权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具有审查义务、此情形下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另一个担保公司是否当然要承受法定代表人行为所导致的这一法律后果等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被热议最多的分歧点。第二部分,法理分析。从三个案件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入手,即效力认定、审查范围和法律后果的归属等问题。结合理论学说和法律问题本身进行分析和探讨,最终再结合案例本身对实际问题进行回应和说理。第三部分,结论与启示。根据整理的三个案件争议焦点反映出的三个法律问题,笔者一一对应问题给出自己的观点,分析了债权人义务承担的合理性,再结合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案件给出自己的启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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