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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存在于某种特殊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一方负有在合理限度内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即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为“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在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则规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义务主体的范围大为缩小,也更加明确。但是《侵权责任法》中表述的主体概念仍显笼统,界定模糊,加之不断涌现的新案例,使得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显得非常必要。目前学术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研究仍存在争议,而如何清楚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是立法和司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概念,并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三组典型案例入手,引出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意义。接着提出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标准,并分析了各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法律实践,在此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作类型化研究。最后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立法、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结合理论和实践,阐述了对我国立法、司法和民法学理论上研究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法律思考。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理论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全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三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义务主体的概念,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的内涵和外延。接着从三组典型案例着手,分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彰显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必要性和意义。《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规定虽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更为明了,但规定的概念较显笼统且存不足,加上不断涌现的新案例,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对于立法、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上都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二章:提出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并在分析和借鉴各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法律实践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作了类型化研究。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首先,需要明确判定义务主体的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其次,由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最初来源于德国法,因此要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需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做一考察。最后,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作了类型化研究,以加强对实务的指导作用。第三章:阐述了我国目前有关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研究现状和不足,并从实证和理论层面提出了在完善立法、司法、民法学理论等方面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法律思考。立法上的规定包括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而司法实践则经历了从萌芽、确立和全面适用的过程。尽管我国立法和司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方面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立法上义务主体范围模糊;实务中存在义务主体如何确定的难题等。因此,立法上应拓宽义务主体范围,司法上应纠正适用偏差,还应加强民法学对义务主体研究的技术支持。结论部分总结了全文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