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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公证机构法定业务类型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公证机构缺乏宣传、公证制度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缺乏独立地位等原因,公证机构虽在彩票开奖、股权转让、房屋买卖等多个社会热点中频繁介入,但普通社会公众仍然对公证制度不甚了解。本文从执业公证员的视角,试图通过对民事证据公证保全相关理论及实务操作方面的论述,探索如何及时有效地对民事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充分发挥公证保全对于防止证据毁损灭失,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希望能给广大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带来一些启示,使之能积极利用公证保全证据的手段,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论文阐述了民事证据公证保全的涵义、基本原则、民事证据公证保全的种类、形式和方法、适用条件、注意事项、功能与效力、法律价值等内容,针对我国民事证据公证保全的现状,主张由公证机关承担普遍的诉前或诉讼证据保全职能,提出建立民事证据公证保全制度的构想,以完备我国的诉讼体系,丰富民事诉讼法的内涵,促进现代证据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的观点是,当事人只有在不能通过公证方式为证据保全的情形下,才可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即民事证据保全应以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为通常形式,只有在公证机构因职权所限不能进行证据保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当事人无法申请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在实务操作中由公证机构承担普遍的诉前或诉讼中证据保全职能,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