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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作为一种新的污染类型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已经呈上升的趋势,由于光污染防治单行法的缺失,实体权利失去制度的保障从而使救济难以实现。我国建立光污染防治法已经具有良好的国际环境,又处在难得的历史机遇中。通过专门立法,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生态效益,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笔者建议应该尽快出台一部以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与国际立法接轨与国内相关立法相协调的基础上,出台可供参照执行的光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加大宣传,提高意识,呼吁立法机关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体系进行整理,尽快将光污染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制定一部光污染防治单行法。同时,针对光污染案件在具体实施法律时遇到的问题,只有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机制,才能保证实体权利得到公正、精确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