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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现代社会是自由的法治社会,法律对人的自由意志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权利自由是现代公民的重要权利。刑法作为保护社会法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用不好,国家和公民都会深受其害。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要求司法者应当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刑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以施刑,当处刑的条件不具备时,就不能施刑。这就是刑法所追求的公正,而被害人承诺就是对公正价值的彰显,是充分的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表现。被害人承诺,又称权利人承诺。如果有被害人承诺存在的情况下,虽然从表面上看,被害人的相关权益受到侵犯,但是由于被害人承诺的存在,这种伤害的结果是客观上为被害人所接受的,因而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阻却犯罪。如果刑法一味对这种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就会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本论文从历史渊源入手,对我国及世界范围内被害人承诺的研究进行了介绍,并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有关于权利人的同意的各种理论上的情况和立法即法律上的规定。然后对被害人同意的概念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类似的一些情况和问题进行厘清,进而分析了其性质和正当化根据。被害人承诺的性质方面,有两种性质并存的二元论的观点、单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观点以及单纯阻却违法性的一元论的争议,我认为并存的二元论的观点更为可取,也只有二元论的观点才可以涵盖法律现实中的各种情况,更为全面的保护权利人的自由,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在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根据方面,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有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律保护放弃说、利益衡量说和社会相当性学说等。各国的不同学者对被害人的正当化根据持不同的观点,各有各的理由。笔者在本文中认为,对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根据而言,法益衡量说更为合理,其包含了利益放弃说和法的保护放弃说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被害人承诺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基于其排除犯罪性的作用,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笔者从被害人和承诺两个大的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在被害人部分,主要论述了被害人的承诺能力和承诺意思表达问题,在承诺部分,对承诺的时间、承诺的表达方式、承诺权,对承诺的认识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理论上,对被害人承诺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厘清后,就是其应用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现实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于正当化事由的部分,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被害人承诺在实践中被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的正当化事由为学者们所承认。因而在现实中一旦出现了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时,司法上一般按照普通犯罪处理。这样就造成了罪与刑的不相适应,造成了刑法中的不公正,不利于刑法机能的实现。综上,在理论和实践上探讨、完善被害人承诺理论,不仅有利于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而且能够解决实践中诸如承诺杀人、同意伤害等众多难题,进而将被害人承诺问题立法化,在总则和分则部分对被害人承诺进行规定,在实践和理论上彻底贯彻刑法追求公正的目标和刑法谦抑性的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