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演变而来的欧洲联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经济、社会一体化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如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建立单一市场和采用单一货币(欧元)等。在外交等所谓“高级政治”领域,法国、德国等成员国在不断地努力,力争实现欧洲用“一个声音说话”的目标,1972年建立了欧洲政治合作机制(EPC),1992年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决定以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取代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并成为欧盟的第二支柱。1997年和2001年,欧盟在改进《马约》的基础上分别通过《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以下分别简称为《阿约》和《尼约》)。这些条约的签署,使欧盟在理论上具备实行共同外交政策的可能性;但在实践方面,欧盟所取得的成就与人们的期望相距甚远,未能完全实现相关条约所确立的共同外交政策目标。欧盟各成员国在2003年围绕伊拉克战争出现的严重分歧,生动地证明了欧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外交政策。作为经济社会一体化程度很高的地区,欧盟一直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学习和模仿的对象,欧盟包括共同外交政策在内的任何一项实践,无论成功与否,都将对其他地区甚至全世界产生影响。因此,分析欧盟共同外交政策的制约因素,不仅对欧盟自身的发展有利,也有利于其他地区一体化进程,还有利于世界多极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此外,研究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制约因素,有利于深入理解欧洲一体化是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一个综合过程,还有利于我国社会科学、尤其是欧洲问题学术研究。欧盟在伊拉克战争中没有共同外交政策,是受多种因素制约的。从欧盟发展阶段上看,现行的欧盟外交政策仍属于政府间合作性质,最终决策权集中于欧洲理事会,也即成员国手中,没有成员国的认可,欧盟委员会不可能像在经济、社会事务领域里那样,有权制定和实施共同外交政策;欧盟各机构之间权责不清、互相重叠,必然会导致对紧急事务处理速度缓慢、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从成员国层次上看,各成员国都从自身国家利益出发来制定外交政策,而很少考虑欧盟的整体外交利益。在伊拉克战争中,英国坚定地追随美国,以维持“英美特殊关系”1;法国、德国从自身利益(推动欧盟政治一体化也包含在其中)出发反对美英发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伊拉克战争;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受各自右翼领导人的影响也加入了美英组建的“志愿联盟”;中东欧国家波兰为成为北约和欧盟成员国,积极支持美国并向伊拉克派兵。在外部因素层次上,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在布什总统等新保守主义势力的推动下,以反恐为名,积极推行“先发制人”的单边主义政策,强行推动以其价值观、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来“改造”中东地区,企图建立单极霸权格局,漠视联合国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多边机构的存在。这与致力于维护联合国安理会权威,推行多边主义政策、建立多极世界格局的欧盟的战略目标发生冲突。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采用分化瓦解策略,使得作为“经济巨人、政治侏儒”的欧盟成员国,在对待美国单边主义行径问题上出现了难以弥合的分歧,致使欧盟伊拉克问题上无法形成合力,实行共同外交政策,严重打击了之前成员国在实现政治一体化方面多年的努力,使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名不副实。马克思主义认为,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量变引起质变。欧盟在伊拉克战争问题上没有共同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因是成员国国家利益分歧,尤其是英法德三大国的利益无法调和。三国之间,特别是英法之间能否进行成功的协调与合作,能否最大限度地寻求利益交汇点等,将影响并决定欧盟共同外交政策的成败。目前,学者们在研究共同外交政策的缺陷时,多数是从欧盟自身的政府间合作性质与政治一体化超国家性之间的矛盾、欧盟各机构之间相互制约、投票表决制度和轮值主席国制度等角度出发,进行抽象的理论性的逻辑推理,缺乏结合具体的案例,来研究共同外交政策所面临的制约因素。本文专门研究伊拉克战争中欧盟共同外交政策所面临的制约因素,尝试以具体的实例来说明在伊拉克战争中,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国家利益的具体分歧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影响其伊拉克政策的,又是如何使欧盟没有形成共同对伊外交政策的。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总之,欧盟共同外交政策的成功与否需要时间的检验,欧盟需要改革自身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修改相关条约等,成员国需要逐步协调各自的国家利益,培育共同外交利益,加强协调和磋商,还需要合适的国际环境。总结伊拉克战争中欧盟共同外交政策的教训,有助于人们认识到实现该政策的长期性、渐进性和曲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