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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护是一个传统平常但又基础复杂的课题,涉及到很多基本原理和其他配套制度,它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一项物权法中的制度,而是应当被当作民法的体系化和抽象化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继受的请求权理论及其背后的权利理论和独创的民事责任理论之间产生出不融合,其中的理论难点同时也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物上请求权的认识不同,这一点正是本文所要力图阐明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指出现状和问题所在,立法上虽然对物上请求权做出规范,并确定其基本内容,但却没有明确其与侵权请求权及其背后的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理论上也没有阐释清楚其性质归属及其根据。第二章将物上请求权置于权利体系加以分析,首先考察其概念中所含的两个因素,即请求权和物权,以期描述这一概念。然后尝试从权利的功能角度出发,将权利划分为具有利益分配功能的第一位权利和具有保护及实现功能的第二位权利,由此,物权作为权利人行为自由的体现,反映的是对于生活利益的直接分配,而物上请求权被归入第二位权利,成为保护和实现物权的技术性工具。在两者的相互关系之下,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得以展现。第三章借鉴相对成熟的债务关系,通过参照其中请求权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认识物上请求权连接物权和民事责任的功能,并以返还原物为例,认为物上请求权所反映的实际上是一种状态责任,从而使得物上请求权一方面既能独立于侵权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能与侵权请求权共存于民事责任基础之上。第四章在前两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在实证法层面上区分对应不同民事责任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此来调和请求权理论和民事责任理论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主要存在产生于合同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包括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并且这几种返还请求权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本文在功能比较的基础上借鉴了德国法中的相关理论,同时立足我国立法实际和法律文本本身,体系化地处理法律素材,力图使其在逻辑上协调一致,希冀通过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使得所有权保护这一课题形成内部和谐、无逻辑矛盾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