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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24年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以来,对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学界基本上形成了两派对立的观点。经过几十年的学术争论和探讨,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占据了上风,即企业应当抛弃传统的利润至上观念,对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虽然肯定派在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共识,但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上,仍然是仁者见仁,观点各不相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实践上,各个不同法系的国家在立法实践上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建树众多,对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国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热情异常高涨,成果众多,但是立法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企业社会责任概述,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两种对立观点,并对当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社会责任命题进行了统一;从预防企业滥用经济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缓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四个方面阐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给出了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并根据定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应当包括对政府的责任、对职工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以及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主要以美国、英国、德国为研究对象。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以及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模型的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进步主要体现在立法从无到有,明确提及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典有三部,按时间先后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也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了规定,主要有《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上海《企业社会责任导则》等。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缺位现象比较明显;立法分散,数量少,没有形成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操作性较差。实践进步主要体现在我国近三年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越来越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越来越多,发布优秀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实践不足体现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较为淡薄、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存在冲突、地方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监管滞后、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差。本文认为中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模型的研究是我国比较先进的。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通过对一元立法、多元立法、综合立法三个立法模式的比较探讨,得出综合立法作为本文选择的立法模式,即以《企业社会责任法》为主,辅以其他法律部门对立法进行完善。第二部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草案参考稿),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政府关系处理,第三章为职工权益保护,第四章为社区权益保护,第五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章债权人权益保护,第七章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八章为社会公益与慈善发展,第九章为法律责任,第十章为附则。第三部分分别从公司法、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