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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水资源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当一部分国家都将水资源作为完全国家公有或依附于土地权利。但是,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变化、水污染及人口增加引起的用水量剧增,水资源短缺问题已经迫切的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合理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的浪费,实现水资源的最大效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实现水资源最大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建立水资源市场,运用水资源市场可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而成熟水资源市场的建立依赖于完善的水资源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人们对水资源价值重要性认识的滞后以及水资源物理特征上的难以特定性,将其纳入传统民法物权领域进行调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理论障碍,导致在传统民法中鲜见关于水资源的法律规则。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水资源的相关权利进行一定的研究,以便为建立一套完善的水资源法律制度奠定基础。目前,关于水资源权利的理论主要为“水权”说,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水权的内涵理解差异很大,而水权内涵的争议会对水资源市场的建立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通过对水权内涵争议的剖析,主张用法学概念清晰的水资源用益物权——“水资源使用权”代替内涵争议较多的“水权”,从而达到对水资源用益物权在法学称谓上的准确界定,避免不同“水权”内涵理解给水资源交易法律制度造成的混乱。笔者在提出“水资源使用权”的法律概念后,即围绕着“水资源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为普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核心观点进行了论述。论述的内容包括:传统物权客体理论;水资源使用权客体的概念;水资源使用权客体的特征;动产和不动产理论。随后,对水资源使用权与相关物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权)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结合国内外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实践对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了初步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水资源使用权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内容;二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基本问题。在第一个内容中,阐述了不同学者对“水权”内涵的解释及其产生原因,进而提出了用准确的法学语言“水资源使用权”取代“水权”,并论述了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还对水资源法律制度进入传统物权领域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剖析。在第二个内容中,首先对水资源相关权利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的界定,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