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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汽车消费品正从奢侈品变为普通消费品,在提高效率、便捷生活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给公众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建立“交强险”制度,为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时代。这一制度的确立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无疑是我国侵权法的一个历史进步,但是,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本文结合世界各国相关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理论及法律实务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构想,以期更有效、更公正的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更好的发挥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功能,实现社会的“有效率的公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一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概说。首先谈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概念以及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其次介绍了我国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出台了“交强险”制度,并说明“交强险”制度出台的背景、亮点及意义,指出这一制度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第二部分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关系。这一部分比较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区别,重点分析在两者并存的“过渡时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及两者的互补和衔接,提出应颁布合理、完善的实施细则,使交强险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与商业三者险两者更好、更高效的运作。第三部分为交强险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分析。这一部分针对交强险损害赔偿的以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交强险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及相关问题。其中重点分析了交强险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认为采取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适用“过失相抵”,是实现社会“有效率的公正”的最佳选择。第四部分为交强险制度引发的法律实务问题分析。本部分通过相关案例分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和《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后两个阶段的法律实务问题,从法律角度提出《条例》与现行《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惯例、规则相抵触的地方,《条例》中某些模糊地带给司法实务造成判定上的分歧,并进一步指出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立法上的不衔接。第五部分为对《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反思与修正。首先,对《条例》进行了中肯的评价,认为是立法制度的一大进步;其次,从我国交强险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和实践中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的滞后两个方面阐述了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条例》的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构想,希望为交强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