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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张艺谋、王潮歌、樊跃三人共同执导的《印象·刘三姐》大型实景演出在国内成功首映后,国内掀起了一波大型山水实景演出的热潮,几乎每个著名的景区都有自己的实景演出项目。文章开篇提到的“佛遇”案就是一起因委托设计大型实景演出项目而导致权利纠纷的案件。“佛遇”案反映出的最大问题就是在现有著作权法体系的框架下,受侵害的实景演出创作者的权利无法通过著作权获得保护。此种情况下,我们寻求通过商业秘密对其进行保护,此时是在民法体系下对商业秘密进行的保护。接着,笔者通过分析类似案件选用商业秘密对其进行保护的“中华女子乐坊”案,“某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案,这两个案件反映出,在竞争法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体系下,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相较于民法保护更为优越、合理的地方,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接下来笔者在商业秘密保护的视角下分析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通过分析两法在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和维护法的利益等实体法方面的差异和调整方法、法律责任等程序法方面的差异后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为完善合理。然后笔者借助了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来分析了商业秘密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论依据。通过分析商业秘密公共产品的性质和具有正外部性的效果说明竞争法对其保护的必要性,接着通过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阐释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性。最后借助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理论,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何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降低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最后笔者在依据上述案例、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促进完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