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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禁令是商业秘密权人及时保住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与单纯的事后损害赔偿方法相比,诉前禁令救济具有及时性和迅速性等突出优势。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一旦丧失即永久丧失”的特性,如均按传统的事后损害赔偿救济,很多商业秘密将无法得到保护。相反,对商业秘密进行诉前禁令保护不仅契合商业秘密的特性,而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回归商业秘密的立法宗旨,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路径。然而,我国商业秘密诉前禁令救济制度尚付阙如,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又语焉不详、内容欠缺,极大地影响了诉前禁令的适用。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诉前禁令程序的运行举步维艰。学界比较重视对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以及必要性的分析,对诉前禁令在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却鲜有梳理与归纳。基于此,研究诉前禁令在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就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文章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诉前禁令与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诉前禁令在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通过梳理我国适用现状与问题,并结合国外诉前禁令立法、司法及国内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适用等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诉前禁令在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相关建议。具体而言,除了引言与结论外,文章主要由如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作为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主要阐述了诉前禁令和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首先,探索到诉前禁令的请求权法理基础;其次,论述了发布诉前禁令的基本原则,即积极谨慎、法制统一、利益平衡、正当程序和公正裁决等原则;最后,缕析了商业秘密诉前保护的立法情况,并发现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是目前商业秘密诉前保护的主要依据。此部分为读者提供了较好的认识前提。第二部分集中阐释了诉前禁令在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对此问题,文章主要从《Trips协议》的要求、商业秘密自身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避免权利空白期、促进诉前禁令制度发展等角度予以剖析,回应了读者的质疑。第三部分属于解释论范畴,详细分析了诉前禁令在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的现状与问题。从司法现状到司法问题,文章紧密结合商业秘密诉前禁令法治的最新动态,归纳出“案件适用数量较小、相关规定无法有效适用”的现状和“紧急法官裁判制度缺失、适用条件及担保的适用存在分歧、听证程序缺失、执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突出现状与问题的关键点。第四部分属于立法论范畴,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该部分主要从引入紧急法官裁判制度、采用“不正当竞争可能性”标准与“不可弥补损害”的综合折中判断立场、明确担保适用形式等、确立听证程序的适当性与可行性、采取类型化执行措施以及优化送达方式等方面提出较为针对性的建议,回应司法需求,并以期能为行为保全制度完善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