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随之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创新,逐步开放、逐步多元化。我国商业银行顺应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化金融服务产品的改革和表外业务创新,理财业务稳步发展。在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民收入也显著提高,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个人财富管理的市场快速扩张。传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难以满足个人投资意愿,第三方理财(1)市场应运而生,极速膨胀。在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有力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2)金融监管机制对商业银行员工和第三方投资市场都缺乏实质监督,大量银行员工“私售”事件被曝光,涉案金额和造成损失之大令人震惊。银行员工“私售”就是商业银行员工基于客户的信任,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个人不公开的、隐秘的将非本银行自主发行或承销其他第三方的理财产品,冒充成本银行发行或承销的理财产品,暗地里售卖给本银行客户的非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银行员工“私售”引起的民事诉讼众多,但是刑事判决甚少。可见银行员工“私售”情况频发,却很少纳入刑事案件范围。然而在民事关系中,客户通过银行员工签订的投资合同实质是直接与第三方理财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法院并没有判决进行“私售”的银行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众多客户却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形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文在定义银行员工“私售”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私售”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实践中不同的分类标准对银行员工“私售”进行了分类和行为特征总结。文章的核心是笔者应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重点辨析了银行员工“私售”的构成要件,从实际案例出发,特别选择已经经过司法程序,正式判决结案、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案例,深入讨论银行员工“私售”在司法适用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文章的最后笔者结合多年在银行工作的实际经验,进行了刑事责任立法建议,得出了银行员工“私售”适宜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结论。文章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从普遍意义上“私售”的概念出发,介绍银行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从抽象意义上概括银行员工“私售”的定义,进而分析现象产生的原因。从主观动机,采用的方法手段,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对案例做一些归纳,按照不同标准对银行员工“私售”进行分类,并重点归纳其具有隐蔽性、暴露延迟性、高额佣金诱惑、风险和危害巨大的特征。第二,危害如此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笔者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银行员工“私售”的构成要件,以求客观、公正的适用法律准绳。第三,甄选三个实际案例,深入讨论银行员工“私售”在司法适用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论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了较深入的辨析。第四,结合司法实践,建议通过刑法的司法解释明确银行员工“私售”是犯罪行为,明确规定“私售”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要从根本上杜绝银行员工私售这种严重破环金融秩序,妨碍社会稳定的行为,也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手段,商业银行做好内部员工行为管控工作。同时,客户在选择投资产品和方式时应尽谨慎义务,切莫贪图高息,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