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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在公司的整个运营过程当中必不可少。公司之债在整个大融资环境所发生的债务中占据很大比例,债权人为公司运营提供了巨大的财务支持,完善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既能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与安全,又能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培育健康的市场。2014年《公司法》的修订开启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大门,实现了我们国家资本制度的现代化,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也得到了充分肯定。此次修订,可以说是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开展的,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简政放权”政策实施的产物,这就给我国司法实务以及公司法理论怎么来面对此次改革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尤其是资本认缴制度是如何平衡鼓励投资创业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安全的,包括对后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的适时跟进值得研究。鉴于《公司法》修改之后所确立的资本认缴制度,该制度在赋予股东权利的同时忽视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立足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从股东出资期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方面来研究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资本认缴制度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关于资本认缴制度的理论部分具体介绍了资本认缴制的含义、资本认缴制的特点以及资本认缴制的不足之处;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部分介绍了债权人的内涵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此外,该部分还介绍了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以及提出相应的的保护思路。第二部分是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首先对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的自由与界限进行了论述。其次通过司法实践案例,引出资本认缴制下对出资期限的规定所引发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最后提出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建议。第三部分介绍了法人人格否认视角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首先介绍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其次介绍了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以及改进路径,最后介绍了资本认缴制下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介绍了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具体包括构建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制度构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