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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领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审判的现象愈发频繁,尤其是贪官外逃现象日渐突出,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无法对外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具体的定罪量刑,以致我国在贪腐犯罪的追逃追赃行动中举步维艰。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相关案件被长期搁置,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救济,削减了司法公正。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写入了立法,在法律制度上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反映了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和发展。然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步立法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进行立法完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探究:第一部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结合当前立法背景,通过分析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内涵和特征,并对多元价值进行考量,彰显其特有的优势。第二部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借鉴。通过对域外主要国家有关立法内容的考察,分析提取其共性,以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现行立法。在对国内关联制度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制度存在的差异,凸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程序结构的特殊性、人权保障的全面性以及体系的完整性等的制度优越性。第四部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疑虑。由于我国缺少立法和实践经验,在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法律规定时难免存在疏漏。此次法律修改虽然在制度的整体设计上比较全面,但在法律结构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方面却受到质疑:立法模式存疑、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案件适用范围较窄、独立上诉权缺少限制、重新审理制度规定过于宽泛。第五部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路径。基于对国内外立法的分析对比,结合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完善和构建:制度的适用条件、审前程序、审理程序、权利保障制度。第一,从程序的形式条件、主体条件、证明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四个方面把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准入关。第二,明确并适当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规范程序的启动方式,创新和完善程序的通知送达方式。第三,在法庭审理阶段,健全刑事管辖制度;创新庭审形式,建立远程视频审理机制;保障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和普通审理程序的有效衔接。第四,保证辩护律师的实际参与和有效辩护,允许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诉讼阶段;允许刑事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规范权利救济制度,限制独立上诉权,明确异议权行使条件,合理设计异议重审的具体程序,避免异议权滥用,增强重新审理程序的实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