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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交通风险,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创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2014年11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然而,危险驾驶罪在刑法规范中的创设,并没有消除学界对危险驾驶罪设立合理性、正当性的质疑,同时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文章通过对风险社会及风险刑法理论的解读,为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提供理论依据;深入分析我国当前交通风险现状及主要行为类型,并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我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选择提供参考;厘清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以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适用提供建议。第一章主要是就风险社会及其刑法应对进行阐述。通过对风险社会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及理论内涵进行归纳,为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对厘清理论前提,进而阐述风险刑法理论的具体内容。同时,通过对理论界关于风险社会及风险刑法理论争辩的梳理,结合我国风险社会面临的具体现状,论述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风险刑法选择的不可避免性及风险刑法在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应有含义。第二章主要阐述了风险社会中的交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本章分为四节,首先,阐述了交通风险转化为实害的路径,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风险社会中交通风险的危害及其常见类型。然后,分别从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的角度梳理了我国不同法律部门对交通风险的规制及其局限,说明刑事法律规制危险驾驶的优越性及不足。同时,通过介绍和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交通风险的刑事法律规制经验,对我国交通风险的刑法规制提供借鉴。第三章主要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阐述。本章着重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通过论证得出制造交通危险的危险驾驶行为侵害的法益客体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新观点。对不同学者观点的分析梳理,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认为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醉酒标准应排除个体标准而适用客观标准,只要危险驾驶行为人达到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就应当一律入刑;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不以机动车超速为前提,且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非必要共犯,符合追逐竞驶的客观行为要件,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程度,单个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也能认定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第四章主要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提出建议。可通过修法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罪状,并合理配置主刑、增设资格刑,同时有效利用缓刑制度,以期发挥危险驾驶罪在治理交通风险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