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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对保证中小企业资金供应,活跃地方金融市场,提高融资效率都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长期缺乏法律规制和正规监管机构的重视,民间融资中违反犯罪行为增多,利率过高,问题频发;传统管理以打击压制为主,民事法律立法十分欠缺,而刑事法律则以“非法集资罪”一类制裁民间融资行为,效果不佳。要一改往日治理方式,需要从根本上转变对民间融资的监管模式,借鉴英国、美国等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经验,可以新设独立的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并赋予足够的监管权限,配置专业监管人员和专门工作程序,对包括民间借贷、私募融资在内的民间融资活动开展以服务、引导为主的监管工作,从业务许可、备案登记等方面实施对民间融资进行合理的管控。为了更好地将民间融资监管试点开展下去,除了尽快出台民间融资地方性法规之外,还要解禁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放松民间融资借贷利率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