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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从法条解释与法条评价两个方面对信用证诈骗罪予以研究。在法条解释部分提出:将本罪的客体界定为信用证结算秩序与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确定客体的本质要求。将本罪的主体限为自然人与中国单位符合我国的国际贸易实践及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条评价部分提出:如果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处理信用证诈骗罪,会存在一系列实务上的问题,因而提出应在法条中增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注意性规定,以消除理论界的困惑及实务上的混乱;将数额明确为犯罪损失数额,并将其增设为基本犯的成罪条件;对自然人与单位的数额解释标准统一化,以符合犯罪的本质;改变本罪单位罚金的规定方式,实现单位犯罪刑罚的法定化;废除本罪死刑的规定,体现人权保护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