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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交易双方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会充满着各种各样的无法事先预测的风险。在商事合同领域里,交易的一方很可能由于另一方的违约而受到损失。而在现在的市场上,交易之间存在着互相关联的情况。在交易的一个环节上发生违约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违约事件的发生,造成损害叠加的效应,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违约的一方承受着自己无法预见的巨大风险,同时也会造成诉讼的爆炸,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在各国的民事立法中,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制手段,合理预见性规则就应运而生了。其中包含了诸多价值判断的要素,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个规则不仅给了办案的法官和仲裁员一个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引发了许多的争议。我国在1999年的《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了这项原则,说明了违约方所承担的风险是他实际可以预见到的结果或者也可以说是他应当合理预见的结果。但是这条一般性的规则远远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立法上并没有在这一规则的基础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所以在大量的案件中,法官有意回避运用这个规则。所以有必要彻底理清这一规则的内涵和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意义,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试图尝试通过对于合理预见规则的有关立法和理论渊源的探究,来研究此规则在中国现代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与发展。本文主要包括如下四部分:第一章:通过对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进行全面的考察,用比较法的研究角度进行切入,分析合理预见性规则的具体内涵以及其的发展历程。合理预见性规则最早发源于罗马法,在法国的民法中得到了确认,并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发展,逐步成为了英美法系用来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定。各国立法都确认了,只有当当事人在订立契约当时可以预见的损失,才需要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章:利用法理学和法经济学的理论对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价值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其对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的重要意义。合理预见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并且鼓励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全球经济形势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诚信公平的市场新秩序对于经济的复苏极为重要。合理预见规则可以平衡合同双方的损失,使得违约方仅对自己可以预见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三章:对于合理预见规则与过错、因果关系等具体概念进行比较和辨析。从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合理预见规则与其他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更好地为后文阐述其内容做铺垫。第四章:对合理预见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从合理预见的主体、时间点、参照对象、程度等方面入手,全面说明了合理预见规则所包含的内容,通过分析得出了我国合理预见规则所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五章:笔者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认为,我国合理预见规则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我国合同法对于合理预见规则的规定仅仅是高度抽象的、概括性的。法官在实际案件中很难具体理解与适用,所以很少会有正确适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案例。笔者基于这样的问题,认为我国合同法中应当明确该规则的定位、具体判断标准。并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使合理预见规则真正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成为限制损害赔偿数额和范围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