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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作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强化银行市场约束、提高金融透明度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是银行监管部门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所关心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的不规范,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中国很不健全。特别是在当前银行业经营巨变的环境中,银行业信息屏蔽已成为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根源。 有鉴于此,本文紧紧抓住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从分析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历史与现状、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和法学基础入手,综合运用规范与实证、归纳与演绎、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供求分析与均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和披露信息的质量标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如何完善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本文首先描述了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历史演进,分析了中国第一家公开发行公众股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社会职业团体在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历史演进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具有会计审计标准不统一、披露程度存在重大差异、监管政策不协调等三个特点;存在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信息披露的滞后性、信息披露的虚假性和信息披露标准的不可操作性等五个问题。所以,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统一、规范、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信息披露标准或指引。 本文认为,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公众企业,应当向存款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及时、充分、持续地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使市场参与者对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根据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为尽可能实现市场效率,必须由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强制要求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共物品假设理论,商业银行的信息是每个存款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机会均等地获取的公共物品:根据供求定理,当商业银行信息供给与需求均衡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则处于稳定状态,反之就会发生变迁。从法理上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 本文认为,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建设应借鉴国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之惯例,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 《会计法》为准绳,构建包含《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引》三个层次的信息规范体系;国务院、银监会应分别成为《管理办法》、r《准则》和《指引》的制定主体。 本文认为,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必须贯彻有效性、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具备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等质量特征。并从定量之角度,提出要建立中国商业银行公开披露信息的期望差距和公开披露信息偏离度两个定量标准。 本文认为,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设计应以重要性为依据,与银行的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应区分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信息披露的频率宜每半年一次,每年至少应由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所披露的信息进行一次审计确认。其披露内容应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量、风险管理战略与措施、风险暴露、报表附注、业务.管理.公司治理信息、审计报告和补充财务报告八个方面,且每个方面均按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进行,其中,核心披露为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披露信息。 本文认为,信息监管是商业银行监管的核心,构架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必须树立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依法披露和与时俱进的披露思想。论文对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会计标准、监管执行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并认为,独立审计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的必要保证,应充分发挥独立审计在规范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