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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编纂正如火如荼展开的大背景下,学界对待批准生效合同进行探讨的热情也随之高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未生效”说的背景下,待批准生效合同有关效力及背信责任的核心问题,如待批准生效合同之报批义务及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得以独立生效、报批义务的性质、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应负担何种类型之责任及待批准生效合同未生效时的解除之正当性等,我国相关立法并未进行正面展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亦存有较多疑惑与争议,无法满足实践之需求,进而影响司法裁判之统一,有损司法权威。秉承公正与诚信之理念及司法实践之启发,待批准生效合同当属部分生效与部分未生效的未完全生效合同,即在合同主要义务未生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就有关报批义务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应能独立生效。除此之外,即便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报批义务未作约定,其亦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且独立生效。就合同报批义务之性质而言,不论从其产生还是维护公平之需,亦或是债权保护之本旨,其都应属合同义务。而报批义务系服务于合同主给付义务之生效,保障给付利益之实现而生,且于合同成立伊始即已确定,并在义务人违反该义务时可独立诉请强制履行或赔偿履行利益,因此,其应属从给付义务。于违反待批准生效合同生效义务之归责,应灵活应对,不能当然支持履行利益赔偿之请求,须以合同能否得到批准等具有机会评估色彩的因素为研判基础做出判断。此外,待批准生效合同具有作为解除对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其得以约定或协议解除,亦能在不可抗力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