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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重复诉讼问题是一个老话题,但也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其既涉及诸多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又与民事审判实践息息相关。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民事案件”“重复诉讼”为关键词,共检索到33129个相关的裁判文书。对于法院而言,重复诉讼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当事人来说,重复诉讼增加了其额外的诉讼成本,产生不必要的诉累。针对重复诉讼导致的上述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和规制。对重复讼诉讼行为进行规制体现了维护司法权威和追求诉讼经济的规范目的,同时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的否定态度,更深层次的寓意在于民事司法对社会关系稳定性价值的不懈追求。无论基于何种学说和理论,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意识到需要对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提起的重复诉讼行为进行规制,这已经成为了一项基本共识,普遍被各个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其中,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在重复诉讼规制方面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重复诉讼规制理论。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明确建立了禁止重复诉讼的规则。该条解释弥补了以往民事重复诉讼规则的立法空白,给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判断标准。第247条基于规范效果上的一致性并从诉的主客体要素出发,对如何判定重复诉讼提供了三项识别标准。但是,对这三项标准究竟如何判定,它们各自有什么样的内涵,彼此之间又有什么样的联系,由于法律规定中未进一步揭示,司法实践中也就有着不同认知和做法。对此,理论界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而讨论的焦点在于诉讼标的的内涵以及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等。学界多以诉讼标的理论为出发点,从而对第247条之诉讼标的的内涵建立一个识别标准。因此,诉讼标的相关理论和对其本身的理解,就成为了理论界必然要探讨的问题,无法被回避。另外与重复诉讼相关的理论如既判力理论、诉讼系属理论以及争点效理论等都存在着大量的讨论。但是如何对其进行更加准确的理解,同时界定其在第247条下的内涵,就需要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进行理解,从而明确其规范意旨及其相关联制度的衔接,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对重复诉讼行为进行准确判断和识别,进而规制重复诉讼行为。除了对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外,本文拟在对域外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相关理论和做法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之上,反观我国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民事重复诉讼的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围绕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问题,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对研究论题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等进行介绍,并介绍了将要使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讨论的是民事重复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民事重复诉讼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其次讨论的是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概念、功能和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法理依据。在法理依据方面笔者主要从诉讼标的理论、诉讼系属理论、既判力理论以及争点效理论等方面进行展开论述。第三章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比较法考察,主要针对两大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重复诉讼规制制度进行论述。其中的大陆法系主要针对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展开论述,英美法系主要针对美国和英国展开论述。第四章我国民事重复诉讼规制制度现状分析,主要针对我国在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第五章我国民事重复诉讼规制制度的完善建议,对我们民事重复诉讼规制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审前程序的改进、诉的程序的细化、法官释明权的强化、试推行强制反诉制度、加强法院内部系统的信息共享以及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