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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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并成长为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自2000年监管批准销售分红型保险起,短短20年时间,人身险公司前五大产品中分红型保险原保费收入已经占到一半以上,近两年合计超过一万亿元。分红型保险能成为吸金利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保险公司角度,分红型保险有助于保司降低利率风险,起到平滑公司现金流的作用;二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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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并成长为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自2000年监管批准销售分红型保险起,短短20年时间,人身险公司前五大产品中分红型保险原保费收入已经占到一半以上,近两年合计超过一万亿元。分红型保险能成为吸金利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保险公司角度,分红型保险有助于保司降低利率风险,起到平滑公司现金流的作用;二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分红型保险往往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好长期投资规划、提高资金投资回报率,从而使被保险人获得较高的分红。而分红型产品在给保险业带来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提高了对监管的要求。尤其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我国分红型保险相关规定起步较晚,且早期规定不够成熟。2003年中首次引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仅区分投连险和非投连险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并没有考虑分红、万能产品的特殊性。直到2015年,“偿二代”的建立,才真正对分红保险偿付能力标准有了区别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要求,分红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才真正与国际接轨。近期,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规定,对实施了近五年的“偿二代”一期工程中的具体规定作了修订和调整,对分红保险的监管也进行了调整。中国“偿二代”与其类似的欧盟Solvency Ⅱ在三支柱、风险分类、计量原则等方面相似度较高,因此关注二者资本要求差异的研究比较少。为了深刻分析这种差异,本文以分红型寿险合同负债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为考察对象,探究中欧两套体系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尝试为今后保险公司产品策略及监管改革方向提供建议,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及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整体到局部的研究思路,从中国“偿二代”的大框架入手,自然延伸到寿险合同负债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概念,并以分红型寿险作为着力点,进行分红型寿险偿付能力准备金和风险资本的分析和研究,同时选取国内典型的两类分红型寿险产品,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在定性分析部分,本文通过参考学术文献、解读监管条款法规,来比较我国“偿二代”和欧盟Solvency Ⅱ的整体框架和主要特点,以及准备金和风险资本计量方式,为下文的数据测算做铺垫。在定量分析部分,本文通过市场热销产品来分析分红型寿险的特点,构造典型的分红型人寿保险产品,并结合中欧体系下分红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准备金评估和风险资本计量,比较不同体系下偿付能力准备金和风险资本的差异,总结出中欧体系下分红型寿险监管标准的差异,并作敏感性分析,最后为未来我国分红型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改革提出建议。通过定性分析与数据测算,文章得出以下结论:策略型两全分红产品作为银保渠道专属的产品,迎合了渠道群体的定位,在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完备、投资者意识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这种期限较短、低风险、保本利益可观的产品极易流行起来。国内监管也充分重视了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制定偿付能力监管策略时提高对策略型两全分红产品的监管尺度,引导保险公司发展更加偏向于期限更长的价值型产品。由此终寿分红产品在“偿二代”监管下便显得相对宽松一些。对于策略型两全分红产品,和Solvency Ⅱ相比,“偿二代”主要通过规范TVOG计量和损失吸收项的计量来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总的资本要求,从而达到限制策略型分红产品的过渡销售,引导保险公司更专注到保障型、价值型产品的开发销售上来。对于终寿分红产品,和Solvency Ⅱ相比,“偿二代”主要通过适当的退保率风险、利率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来规范对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总资本金的要求,使之对保险公司减轻偿付能力资本金要求有着较大的贡献,从而达到推动期限较长的价值型分红产品的开发销售的目的,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长期发展。文章对“偿二代”与欧盟Solvency Ⅱ在典型分红寿险下的总的资本要求的具体差异以及差异形成的原理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分析,论证了“偿二代”对我国国情较好的适应程度,表明“偿二代”在借鉴欧盟Solvency Ⅱ时充分考虑了我国保险市场环境和金融货币政策的情况。同时文章注意到,相比于欧盟Solvency Ⅱ,我国“偿二代”体系下终寿分红这类价值型产品有着较大的监管优势或红利,这在战略上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分红寿险产品策略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在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顺应监管号召,积极开发并销售终寿分红产品,对于降低未来公司层面甚至整个保险业的利率风险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管也要发挥“偿二代”的强大活力,适时调整相关计量标准使之更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例如允许部分公司采用风险中性定价法计量TVO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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